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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屬殘留擬列入糧食檢驗項目
[2012/3/8]
有研究團隊在采樣調查時發現,10%的市售大米存在鎘金屬超標,《糧食法》正式頒布后,這部分大米將被禁止流通。
廣東增城兩家大米加工企業兩批次產品前段時間被檢出金屬鎘超標,涉事企業隨即被關停并處以罰款。隨著土地污染狀況加劇,糧食重金屬超標問題日益突出,近日出臺的《糧食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對此有了明確規定,重金屬殘留將列入糧食質量檢驗項目。土地重金屬污染嚴重地區的糧農或將直接受到影響,重金屬超標的糧食將不被收購。
此外,意見稿中還涉及轉基因糧食種植、糧食質量檢驗制度和糧食安全考核問責制度等受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轉基因商業化運作前途未卜
轉基因糧食能否合法種植一直是社會關注焦點。一方面,國家農業部門明確表示,我國尚未批準轉基因糧食進入商業化生產,私自種植、加工和銷售轉基因糧食及加工制品的均屬違法行為。另一方面,據媒體報道,轉基因糧食已經在我國部分地區悄然“生根發芽”,且有形成規;N植的趨勢。公眾寄望即將出臺的《糧食法》能夠對轉基因糧食種植有一個明確態度,也讓相關監管行動有法可依。
意見稿第十二條規定,“轉基因糧食種子的科研、試驗、生產、銷售、進出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糧食品種上應用轉基因技術”。按照此條規定,水稻、小麥、玉米、大豆等糧食作物將被套上轉基因“緊箍咒”。然而,這里并沒有明確“有關規定”指代的范圍,在引用本條文判斷相關行為時將面臨困難。南方農村報記者查詢發現,當前我國對轉基因生物的管理主要依據2001年發布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以及次年發布的四個配套管理辦法,這些條例和辦法發布至今已有10年。
同時,本條規定中“不得擅自”的表述也被認為不夠明確,可能為種植轉基因糧食作物留下了法律空間。經濟學家顧秀林公開表示,她認為這個意見稿并沒有禁止轉基因糧食作物種植,“不得擅自”意味著可以“不擅自”。然而,意見稿也沒有規定在何種情況下經何部門許可能夠合法種植轉基因糧食。
明確庫存量意在抑制炒糧
糧食儲備是一個動態平衡,既受市場供求關系影響,也受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制約。意見稿的亮點是明確規定國家建立糧食經營者最低、最高庫存量制度。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必須保持必要的庫存量。必要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具體標準。這次公布的意見稿則將最低、最高庫存量制度常態化,即要求各級政府制定并執行相關標準,更規范、更及時地對糧食儲備進行監管。
艾格農業糧食產業分析師馬文峰向南方農村報記者介紹,糧食經營企業出于自身風險控制的需要,會給自己劃定最低、最高庫存量,但這是從企業利益出發的。實際上在去年糧食價格波動之際,發改委已經組織劃定了各地庫存量“紅線”,《糧食法》有意將此固定下來,反映出國家抑制炒作糧食的決心。可以預見,若該條款最終落實,對于保障糧食安全和打擊囤積居奇將有重要意義。
農殘超標列入檢測項目
針對涉及糧食質量的食品安全問題,意見稿有詳細和嚴格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糧食質量檢驗制度,建立健全糧食質量追溯體系。第十九條也提出建立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凡已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場。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糧食質量檢驗的內容也有了新變化,反映出國家對糧食質量安全的監管趨于嚴格。第二十六條規定,從事糧食加工活動的經營者,不得使用發霉變質的原糧進行加工,不得使用農藥殘留、真菌毒素和重金屬等污染物超標的原糧進行加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相對于現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07號令)的規定,意見稿增加了農藥殘留、真菌毒素和重金屬等明令禁止的污染物項目。
中國農業科學院研究員曾希柏告訴記者,糧食受金屬污染問題由來已久,國內外都存在,近年來受社會廣泛關注。曾希柏認為,農田重金屬主要來自工業“三廢”排放,而水稻對鎘的吸收富集能力比較強,尤其容易超標。若能以立法形式確定對糧食中重金屬的控制,有利于加強監管。而目前許多發達地區,土壤普遍重金屬污染嚴重,這是否意味著這些地區將無法種植糧食,還不得而知。
除直接在糧食質量檢驗環節設置防線外,意見稿還從糧食生產源頭著手,構建了覆蓋上中下游的食品安全保護體系。意見稿第三十七條規定,糧食生產者應當科學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等產品,防止對糧食耕地造成污染。禁止向糧食生產區域排放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的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該條規定既對種植戶種植進行了規范,也為農民依法保障耕地不受污染提供了明確支持。
禁止糧食承儲企業商業經營
基于糧食安全的重要性,我國一直實行糧食經營許可制度,只有達到一定條件并取得許可證的主體才可從事糧食經營,這在現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已有規定。
意見稿同樣明確了糧食經營許可制度,并在阻止未達資質的散戶從事糧食經營的同時,也限制了大型糧食儲備企業參與糧食商業經營。意見稿第四十九條規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儲備糧,不得利用儲備糧進行商業經營,不得從事其他違反國家糧食政策和規定的活動。
業內人士認為,中儲糧一直試圖通過其手中掌握的大量糧食資源進行糧食加工、貿易業務,如果該限制規定保留在《糧食法》定稿中,意味著中儲糧利用儲備糧進行商業經營的嘗試被全面叫停。
馬文峰透露,用儲備糧進行商業經營一直都被禁止,但糧食承儲企業可以通過“自拍自買”和下屬企業參與競拍等方式,開展變相商業經營。即使《糧食法》用法律形式明確禁止,也不一定能管得住。要讓守著國家糧倉的儲糧企業不對糧食商業經營動心,意見稿的相關規定難免還要經過利益博弈。
廣東增城兩家大米加工企業兩批次產品前段時間被檢出金屬鎘超標,涉事企業隨即被關停并處以罰款。隨著土地污染狀況加劇,糧食重金屬超標問題日益突出,近日出臺的《糧食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對此有了明確規定,重金屬殘留將列入糧食質量檢驗項目。土地重金屬污染嚴重地區的糧農或將直接受到影響,重金屬超標的糧食將不被收購。
此外,意見稿中還涉及轉基因糧食種植、糧食質量檢驗制度和糧食安全考核問責制度等受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轉基因商業化運作前途未卜
轉基因糧食能否合法種植一直是社會關注焦點。一方面,國家農業部門明確表示,我國尚未批準轉基因糧食進入商業化生產,私自種植、加工和銷售轉基因糧食及加工制品的均屬違法行為。另一方面,據媒體報道,轉基因糧食已經在我國部分地區悄然“生根發芽”,且有形成規;N植的趨勢。公眾寄望即將出臺的《糧食法》能夠對轉基因糧食種植有一個明確態度,也讓相關監管行動有法可依。
意見稿第十二條規定,“轉基因糧食種子的科研、試驗、生產、銷售、進出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糧食品種上應用轉基因技術”。按照此條規定,水稻、小麥、玉米、大豆等糧食作物將被套上轉基因“緊箍咒”。然而,這里并沒有明確“有關規定”指代的范圍,在引用本條文判斷相關行為時將面臨困難。南方農村報記者查詢發現,當前我國對轉基因生物的管理主要依據2001年發布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以及次年發布的四個配套管理辦法,這些條例和辦法發布至今已有10年。
同時,本條規定中“不得擅自”的表述也被認為不夠明確,可能為種植轉基因糧食作物留下了法律空間。經濟學家顧秀林公開表示,她認為這個意見稿并沒有禁止轉基因糧食作物種植,“不得擅自”意味著可以“不擅自”。然而,意見稿也沒有規定在何種情況下經何部門許可能夠合法種植轉基因糧食。
明確庫存量意在抑制炒糧
糧食儲備是一個動態平衡,既受市場供求關系影響,也受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制約。意見稿的亮點是明確規定國家建立糧食經營者最低、最高庫存量制度。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規定,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必須保持必要的庫存量。必要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具體標準。這次公布的意見稿則將最低、最高庫存量制度常態化,即要求各級政府制定并執行相關標準,更規范、更及時地對糧食儲備進行監管。
艾格農業糧食產業分析師馬文峰向南方農村報記者介紹,糧食經營企業出于自身風險控制的需要,會給自己劃定最低、最高庫存量,但這是從企業利益出發的。實際上在去年糧食價格波動之際,發改委已經組織劃定了各地庫存量“紅線”,《糧食法》有意將此固定下來,反映出國家抑制炒作糧食的決心。可以預見,若該條款最終落實,對于保障糧食安全和打擊囤積居奇將有重要意義。
農殘超標列入檢測項目
針對涉及糧食質量的食品安全問題,意見稿有詳細和嚴格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糧食質量檢驗制度,建立健全糧食質量追溯體系。第十九條也提出建立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凡已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場。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糧食質量檢驗的內容也有了新變化,反映出國家對糧食質量安全的監管趨于嚴格。第二十六條規定,從事糧食加工活動的經營者,不得使用發霉變質的原糧進行加工,不得使用農藥殘留、真菌毒素和重金屬等污染物超標的原糧進行加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相對于現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07號令)的規定,意見稿增加了農藥殘留、真菌毒素和重金屬等明令禁止的污染物項目。
中國農業科學院研究員曾希柏告訴記者,糧食受金屬污染問題由來已久,國內外都存在,近年來受社會廣泛關注。曾希柏認為,農田重金屬主要來自工業“三廢”排放,而水稻對鎘的吸收富集能力比較強,尤其容易超標。若能以立法形式確定對糧食中重金屬的控制,有利于加強監管。而目前許多發達地區,土壤普遍重金屬污染嚴重,這是否意味著這些地區將無法種植糧食,還不得而知。
除直接在糧食質量檢驗環節設置防線外,意見稿還從糧食生產源頭著手,構建了覆蓋上中下游的食品安全保護體系。意見稿第三十七條規定,糧食生產者應當科學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等產品,防止對糧食耕地造成污染。禁止向糧食生產區域排放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的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該條規定既對種植戶種植進行了規范,也為農民依法保障耕地不受污染提供了明確支持。
禁止糧食承儲企業商業經營
基于糧食安全的重要性,我國一直實行糧食經營許可制度,只有達到一定條件并取得許可證的主體才可從事糧食經營,這在現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已有規定。
意見稿同樣明確了糧食經營許可制度,并在阻止未達資質的散戶從事糧食經營的同時,也限制了大型糧食儲備企業參與糧食商業經營。意見稿第四十九條規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儲備糧,不得利用儲備糧進行商業經營,不得從事其他違反國家糧食政策和規定的活動。
業內人士認為,中儲糧一直試圖通過其手中掌握的大量糧食資源進行糧食加工、貿易業務,如果該限制規定保留在《糧食法》定稿中,意味著中儲糧利用儲備糧進行商業經營的嘗試被全面叫停。
馬文峰透露,用儲備糧進行商業經營一直都被禁止,但糧食承儲企業可以通過“自拍自買”和下屬企業參與競拍等方式,開展變相商業經營。即使《糧食法》用法律形式明確禁止,也不一定能管得住。要讓守著國家糧倉的儲糧企業不對糧食商業經營動心,意見稿的相關規定難免還要經過利益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