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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藥國標(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發布
[2013/7/4]
為加強獸藥國家標準管理,我部組織修訂了截至2005年12月31日前發布的,以及未列入《中國獸藥典》(2010年版)一部、二部的獸藥質量標準,并編纂為《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現予發布,并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收載的獸藥質量標準為獸藥國家標準,自2013年9月1日起執行。
二、自2013年9月1日起,除《中國獸藥典》(2010年版)和《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收載的獸藥質量標準外,2005年12月31日前收載于歷版獸藥典、獸藥規范、2003年版和2006年版《獸藥質量標準》匯編,以及我部發布的化學藥品與中藥獸藥質量標準同時廢止。
三、自2013年9月1日起,《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收載品種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申報,應當執行《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獸藥標簽、說明書執行標準一項應標注為“《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2013年9月1日之前已送獸藥檢驗機構并開始檢驗的產品,獸藥檢驗報告標注的執行標準可為原獸藥質量標準。
四、2013年9月1日之前生產的獸藥產品,仍可按原獸藥質量標準進行檢驗,并在該產品有效期內流通使用。
五、已獲批準的《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收載品種的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獸藥生產企業自行將“執行標準”項改為“《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已印制的產品標簽和說明,獸藥生產企業可自行對“執行標準”項進行修正,修正后可繼續使用至2014年6月30日。
六、《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的有關解釋和意見反饋的受理工作由中國獸藥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一、《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收載的獸藥質量標準為獸藥國家標準,自2013年9月1日起執行。
二、自2013年9月1日起,除《中國獸藥典》(2010年版)和《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收載的獸藥質量標準外,2005年12月31日前收載于歷版獸藥典、獸藥規范、2003年版和2006年版《獸藥質量標準》匯編,以及我部發布的化學藥品與中藥獸藥質量標準同時廢止。
三、自2013年9月1日起,《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收載品種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申報,應當執行《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獸藥標簽、說明書執行標準一項應標注為“《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2013年9月1日之前已送獸藥檢驗機構并開始檢驗的產品,獸藥檢驗報告標注的執行標準可為原獸藥質量標準。
四、2013年9月1日之前生產的獸藥產品,仍可按原獸藥質量標準進行檢驗,并在該產品有效期內流通使用。
五、已獲批準的《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收載品種的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獸藥生產企業自行將“執行標準”項改為“《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已印制的產品標簽和說明,獸藥生產企業可自行對“執行標準”項進行修正,修正后可繼續使用至2014年6月30日。
六、《獸藥國家標準(化學藥品、中藥卷)第一冊》的有關解釋和意見反饋的受理工作由中國獸藥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