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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規定食藥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7日內立案
[2013/9/25]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日前就《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要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符合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立案。
《意見稿》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職權管轄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轄區內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
《意見稿》明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案件時,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填寫《案件移送審批表》,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批準后,填寫《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移送同級公安部門,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并抄報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意見稿》提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符合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有客觀的違法事實、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的范圍、屬于本部門管轄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立案。
《意見稿》要求,進行案件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被調查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被調查人或者有關人員有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的義務,不得阻擾案件的調查或者檢查。
《意見稿》指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意見稿》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撤銷批準證明文件、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財物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意見稿》強調,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應視情節追究相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辦案人員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意見稿》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職權管轄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本轄區內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
《意見稿》明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案件時,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填寫《案件移送審批表》,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批準后,填寫《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移送同級公安部門,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并抄報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意見稿》提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符合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有客觀的違法事實、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的范圍、屬于本部門管轄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立案。
《意見稿》要求,進行案件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被調查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被調查人或者有關人員有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的義務,不得阻擾案件的調查或者檢查。
《意見稿》指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意見稿》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撤銷批準證明文件、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財物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意見稿》強調,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應視情節追究相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辦案人員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