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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農產品未經檢驗不得銷售
[2015/6/26]
昨日,記者從省食藥監局獲悉,7月1日起,《貴州省食用農產品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將正式實施。按照規定,未經檢驗、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將不能在流通市場進行銷售,一經發現,將受到嚴厲處罰。
《辦法(試行)》規定,進入我省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隨附進貨票據和至少下列一項證明材料: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或者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本省批發市場出具的檢測合格證明;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產地來源證明;有效期內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的認證證書;本省批發市場出具的符合法定條件和形式的銷售單據;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復印件;其他依法需要實施檢驗(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除了農民銷售自種自養的少量食用農產品外,不能按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食用農產品,必須進行抽檢,抽檢合格的才能銷售。
同時,《辦法(試行)》還要求,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批發食用農產品時,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開具“易票通”。“易票通”一式兩聯,存根聯和客戶聯。“易票通”和其他證明材料應當按月裝訂成冊,保存不少于6個月。
據了解,“易票通”制度即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在保證按照規定全面履行進貨臺賬和索證索票義務的前提下,由食品供貨方填寫包括購貨單位、食品的品名、數量、單價、產地等內容,并加蓋“食用農產品銷售溯源專用章”的銷貨清單。下級經銷商持銷售清單按照規定保管,用以替代索證索票和建立進貨臺賬,達到食用農產品追根溯源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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