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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食品安全出新規 明確第三方平臺擔責
[2016/7/27]
網購的海鮮到貨后死了,網購的水果到貨后不新鮮了,網購的嬰兒配方奶看起來不太像正品……消費者網購食品中遇到的困擾,從今年10月1日起就可能大大緩解。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該規定對網絡食品抽檢采取“神秘買家”制度。同時要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登記審查等制度,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嚴重違法行為時應停止提供平臺服務。
明確第三方平臺擔責
第三方平臺不是網絡食品的生產者,是否要對網絡食品安全負責?
此次《辦法》明確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責任,要求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建立登記審查等制度、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檢查經營行為、發現入網生產經營者嚴重違法行為時停止提供平臺服務等義務。
《辦法》還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應當對其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食品與營養信息交流中心專家阮光鋒表示,第三方平臺一邊連著成千上萬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一邊連著成千上萬的消費者,單靠監管部門去監管,不僅成本非常高,還未必能取得很好的效果。第三方平臺在網絡食品經營中既是被監管者又是監管者,《辦法》一大亮點在于對第三方平臺的義務和責任進行了細化,也是對食品安全監管中社會共治的重要體現,等于抓住網購食品安全監管的“牛鼻子”。
此外,《辦法》還規定,第三方平臺由于自身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應當接受執法監管部門的處罰。比如第三方平臺沒有履行審查義務,使用一些無證照的、沒有許可證的經營戶進入平臺從事食品經營,第三方平臺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如果由于第三方平臺的經營導致了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可以向食品的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第三方平臺要承擔連帶責任。
“神秘買家”買樣抽檢
對于傳統實體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市場在商品的抽驗過程當中,監管人員可以面對面完成直接取樣、封樣等一系列流程,那么在虛擬的場所如何對網絡銷售食品進行質量監管呢?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都可以通過網絡購樣進行抽檢,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抽檢結果需承擔責任,檢驗結果表明食品不合格時,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停止生產經營,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制司副司長陳谞公開表示,《辦法》規定對網絡食品抽檢采取“神秘買家”制度。抽樣人員以顧客身份買樣,記錄抽樣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并對付款賬戶、注冊賬號以及票據等留存。“以顧客的身份購買是為了還原消費者購買的場景和所購買食品的安全狀況,從而更好地保證消費者的權益。”陳谞說。
阮光鋒表示,“神秘買家”抽檢制度大大擠壓了商家造假應付的空間,有效提高監管抽查的震懾作用,并倒逼企業注重食品安全。不過建議有關部門不妨擴大“抽檢人員”的范圍,或者直接吸納部分消費者參與“神秘買家”。這樣既可以減輕監管部門的壓力,也能釋放消費者打假保安全的熱情,讓食品安全人人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