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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特區制定農藥管理規定 未建農殘檢測點最高罰5萬
[2016/9/28]
9月26日上午開幕的海南省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海南經濟特區農藥管理若干規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再次審議。草案對企業或個人借用、冒用、盜用農藥批發企業的名義從事農藥經營活動,農貿市場未設立農藥殘留量快速監測點,以及單位和個人擅自購買、運輸、攜帶農藥等行為都加大了處罰力度。
借用農藥批發企業名義經營農藥最高可罰50萬元
草案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用、冒用、盜用農藥批發企業的名義從事農藥經營活動。農藥批發企業銷售農藥,應當給農藥購買者開具購買憑證。農藥經營者應建立農藥購銷臺賬,記載所銷售農藥的生產單位、進貨渠道、產品名稱、銷售情況等信息。農藥購買憑證與購銷臺賬應當保存三年。
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處罰規定:“借用、冒用、盜用批發企業名義從事農藥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消費者發現農殘超標可以要求返還貨款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永利在代表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作關于《海南經濟特區農藥管理若干規定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指出:農產品集貿市場、批發市場、大型超市等農產品經營場所開辦者應當建立農藥殘留量快速檢測點,對進入本經營場所銷售的農產品和海產品進行抽樣檢測。消費者到市場檢測點檢測,發現農藥殘留量超標的,可以要求返還貨款和賠償損失。
農產品經營場所開辦者未建立農藥殘留量快速檢測點或者未履行檢測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銷售農藥殘留量超標農產品罰貨值金額20倍
草案提出,農產品生產、加工、配送、運銷企業和超市應當對本單位生產、加工、配送、銷售的農產品進行農藥殘留量自檢,或委托中介檢測機構檢測。
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農產品,不得加工、配送和銷售。加工、配送、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農產品、海產品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運輸、攜帶農藥進入本經濟特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沒收所運輸、攜帶的農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來源:海口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