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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經費成了火藥桶,國家重大科技專項不敢接
[2017/8/17]
要推動科技成果轉化,需要確立科學家的主體地位,在經費使用等方面給他們更大空間,同時明確知識產權權益規則,給予科學家們合法、足額的激勵。過去一年多的時間里,國務院至少發布了五份文件,力圖推動科研經費管理改革和科技成果轉化。
最近的一份,是7月27日發布的《關于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但在同一時間段里,關于科研人員在科研及成果轉化中涉嫌犯罪的指控和審判,卻不絕于耳。
2016年3月,清華大學教授付林被帶走調查,一年多后,北京海淀區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對他提起公訴。(詳見財經2017年第15期“產權亂局:一位清華教授的跌宕人生”)
2016年10月,濟南天橋區法院對山東大學教授陳哲宇等人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判處陳哲宇有期徒刑四年。在過去十年里,陳哲宇所領導的課題組結項課題超過50項,涉及科研經費超過3000萬元,最終認定的涉案金額為50萬元。
2017年1月,延宕三年有余的浙江大學原副校長褚健涉嫌貪污,及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案一審宣判,褚健獲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因在判決之前,儲健已被羈押長達三年多,折抵刑期后,他在判決下達的第三天即獲刑滿釋放。
切實推動科技成果轉化,“雙確”始終是繞不過去的坎兒——確立科學家的主體地位,通過科研體制的改革,在經費使用等方面給予他們更大空間;確立知識產權和主要貢獻人的權益歸屬規則,給予科學家們合法、足額的回報和激勵。
評價體系導向
“一些老師說,國家重大科技專項的相關課題不敢接了。”南京一所“985”高校的教授成雨(化名)對財經記者說。
科研通常分為兩類,一是基礎研究,面向自然現象、規律,獲取新的知識、原理和方法;另一類是應用研究,針對某一特定的目的和應用目標,進行創造性研究。科技成果轉化為社會生產力,通常是指后者。從科研,到成果,到轉化,這個鏈條的起點如果呈現“扭曲”狀態,將一直持續到終點。
成雨一直從事通信技術方面的教學和研究,距離科研成果應用和實踐近在咫尺,可別說科技成果轉化,即使對科研本身,他和同事們的情緒也并不振奮。他認為這種現象背后有多種原因。
首先是評價機制和學校的氛圍并不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即使在成雨所在的、以應用科學研究聞名的這所大學里,熱衷于研究應用性技術和科技轉化的老師,也像是“異類”,這與高校教師的評價體系相關。在以論文指標決定老師職稱晉升的體系里,教師科研的主要動力是發表論文。課題研究的級別,經費數量本身,則從另一個角度顯示出教師的層級。
發表論文的刊物有級別區分,課題也分國家、地方、學校等層次,級別越高、數量越多,代表著老師的學術水平越高,相應職稱也會調整。有的高校規定,要評定教授,條件之一就是主持過國家級科研課題。
科技成果,更像是高校科研指標體系的“附加產品”,其應用價值和社會價值的大小和認定,并不在現行指標體系的關注之列。
學校不會公開鼓勵科研成果轉化,同事之間的氛圍堪稱微妙,暗中羨慕甚至躍躍欲試的不少,但沒人愿意公開這樣的態度,生怕有不務正業、只圖“掙錢”的嫌疑。
北京一所大學主管科技成果轉化的科學技術發展院副院長李才(化名),提供了這樣一組數字:2016年,他所在的大學擁有科技成果約1000項,實現專利授權或轉讓的有近70項,轉化率大約是6%-7%。
“這個轉化率看起來不算高,但就全國高校2%的平均水平來看,已經不低了。”李才說。
李才認為,除了評價體系使教師對科技成果轉化積極性不高,大量課題與實際應用結合不緊密,也使許多科技成果實用價值有限。
既然目標不是應用,高校和科研機構產出的科技成果往往理論驗證可行,但距離通過復雜工藝制造出可靠與穩定的產品甚遠,很少有企業愿意投入資金進行產品化研發。
清華大學教授付林因涉嫌貪污及挪用公款罪被起訴,問題即出現在這個階段。他的研究團隊成員對《財經》記者介紹,當年付林的試驗裝置其實有實際的應用前景,他也希望通過與企業合作,完成試驗的同時進行轉化,但沒有企業愿意這么做。
科研經費火藥桶
現行體制下,科研經費是科研課題順利推進的保證,也是最敏感的地帶,一直以來,國家對科研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都有嚴格規定。在成雨看來,這些規定干預過多、過細,甚至影響課題的推進和結項。
2015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令狐安對科研經費的制度性缺陷有一個很形象的描述:“前門(政策和制度)開的不夠大、不夠寬,人就開后門、邪門了。”令狐安曾任中央第十巡視組組長,先后巡視了科技部、中科院等部門。
成雨和他的同事們,之所以對級別更高的“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心存忌憚,是因為課題級別越高,經費的管理和審計就越嚴。以成雨的經驗,科研經費如果按規定嚴格執行,未必有利于科研的正常進行。
在研究過程中一旦發現和解決新的問題,研發新的技術,很容易會與申報的課題計劃與預算不一致,事后接受審計,這就是不小的問題。
想走點“歪路、邪路”,反而容易操作。成雨說:“比如項目需要10個芯片,可以和外協企業合作,干脆報20個,多出來的錢,再用來做點別的裝置,反而更方便。假設項目負責人和外協公司分了這筆錢,也未必有人知道。”
在“虛列預算、虛增項目、虛開發票”的灰色地帶里騰挪,也是科研工作里比較常見的方法,除去那些故意想要將經費占為己有的情況,很多時候是課題組想更靈活地使用資金支出。
浙江大學教授陳英旭貪污科研經費一案,是從一個側面反映科研經費管理問題的典型案例。
判決書顯示,曾任浙江大學水環境科學研究院院長、全國政協委員的陳英旭,在2008年開始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課題——“太湖流域苕溪農業面源污染河流綜合整治技術集成與示范工程”,到2011年,他通過編制虛假預算、虛假發票沖賬、編制虛假賬目等手段,套取國撥經費900余萬元為己所控,構成貪污罪,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沒收財產20萬元。
根據判決書,該項目總經費高達3.135億元,其中國家撥付經費1.0544億元。2008年8月通過專家論證,經國家水專項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但是,國撥經費直至2009年下半年才到位,也就是說,陳英旭的課題組不僅可能要在前期的工作中墊資,還要在短時間里突擊“花掉”1億余元,并按照計劃和預算,獲得項目所要求的結果。
在今年7月12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表示,“很多科研工作者都向我反映,希望在經費使用等方面能給他們一些更大空間。”“我看了一下我們的相關規定,確實有一些規定得比較細,科研項目實施中人頭費多少、耗材多少都給規定‘死’了。這種規定究竟符不符合基礎科研的規律?值得我們認真研究。”
政府對于科研基金的管理政策,實際上也在演進。
2009年9月國務院發布的《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開始放松管制,給予項目負責人更大的自主權,設備、材料、會議、勞務等各項支出都在列入預算時,不僅留有一定的調整余地,還可以為團隊發放績效用于激勵。
2016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2017年3月,財政部和科技部發布《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進一步為科研人員放權和“松綁”。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發布《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強調要加強科技成果產權,特別是股權形式對科研人員的長期激勵,并且允許科研人員和教師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2016年2月1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支持科技成果轉化的“一攬子”措施,明確規定對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的主要貢獻人員獎勵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50%。
對于這些放松+激勵的政策,成雨還是沒有信心。他最頭疼的是政策“朝令夕改”,“要創新,就放松和激勵一下,一旦出了問題,誰也幫不了你”。“科技成果自有其演進的邏輯,只是多給老師獎勵,也獎不出科研成果轉化率。”
公與私的界限
陳英旭和付林涉案均在2008年前后,新近出臺的關于鼓勵科研轉化的政策不在法院判決和檢察院指控的參考之列。
陳英旭案判決書中,有一處認定值得注意,檢方指控陳英旭“套取(科研經費)或者變現非法占為己有”,法院的判決則改為:“沖賬套取,為己所控”。
陳英旭的代理律師曾辯稱:課題并未結題驗收,涉案的科研經費仍會用于課題,許多無法列支到預算的費用,如前期墊付費用、示范工程建設資金缺口填補、示范工程長效運行與后期維護費用等,都將從中開支。但法院未采納該辯護意見,依據是已經套取的資金未來如何使用以及是否已經歸還,不影響其“定性”。
“定性”,意味著產權所屬——國有資產和私有財產之間的明確界限。
多個案例顯示,科研經費及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項目負責人被指控最多的貪污罪,大多是此類情況——不管公款被“套取”、“轉移”到個人還是其所控制的公司名下,是“占為己有”還是“為己所控”,都會觸及一條紅線——國有資產流失。一旦觸及這條紅線,檢察院和法院就有足夠的依據為其“定性”,并據此追究刑責。
確認產權歸屬(定性)和相關權益是科技成果轉化的核心要素。“獎勵”意味著“可得”,“權益”意味著“應得”,其內涵有明確的區別。
對科技成果的“確權”,不僅在法律方面可以規避“雙輸”風險,更能從根本上激發科研項目責任人的積極性和創造力。
隨著政策的推行,高校對科研成果轉化的具體措施也在變化。據李才介紹,他所在的大學對于科研成果轉化項目負責人的收益有明確規定,學校負責專利授權和轉讓,學校和項目負責人所在的學院各提取交易所得的10%,其余80%歸承擔項目的課題組所有,課題組可將自己應得部分的70%以現金的方式直接提取。
李才也承認,眾多利好政策落地需要時間,比如上述現金獎勵,直接提取現金需要繳納高額的個人所得稅,項目負責人或團隊寧愿留在科研賬戶中,要么繼續用于科研,要么通過報銷沖賬的方式分批提取。
不過他擔心,個人資金與國有資金混合在一起,未來又會有產權糾葛的風險。
涉及到股權分配,操作的難度就更大,李才所在的大學去年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的項目,全部為專利授權或轉讓的直接交易。而通過知識產權入股實現長期收益,在實際操作上難度大。
“學校規定,如科技成果轉化的實現形式是知識產權入股,學校可將自己名下股權的75%分給承擔該項目的科研團隊,但學校是事業單位,事實上無法直接持股,只能通過設立國有資產管理公司持股,這又是另一套系統和規定,非常麻煩,還是直接專利授權或者轉讓更有實操性。”李才說。
在法律層面,有關科研轉化的收益分享,其實已設計了空間。
2008年修訂的《專利法》規定,在職人員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單位為專利權人,但單位與發明人(設計人)有合同對專利的權利和歸屬有約定的,可從其約定。
最近的一份,是7月27日發布的《關于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但在同一時間段里,關于科研人員在科研及成果轉化中涉嫌犯罪的指控和審判,卻不絕于耳。
2016年3月,清華大學教授付林被帶走調查,一年多后,北京海淀區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對他提起公訴。(詳見財經2017年第15期“產權亂局:一位清華教授的跌宕人生”)
2016年10月,濟南天橋區法院對山東大學教授陳哲宇等人作出一審判決,以貪污罪判處陳哲宇有期徒刑四年。在過去十年里,陳哲宇所領導的課題組結項課題超過50項,涉及科研經費超過3000萬元,最終認定的涉案金額為50萬元。
2017年1月,延宕三年有余的浙江大學原副校長褚健涉嫌貪污,及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案一審宣判,褚健獲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因在判決之前,儲健已被羈押長達三年多,折抵刑期后,他在判決下達的第三天即獲刑滿釋放。
切實推動科技成果轉化,“雙確”始終是繞不過去的坎兒——確立科學家的主體地位,通過科研體制的改革,在經費使用等方面給予他們更大空間;確立知識產權和主要貢獻人的權益歸屬規則,給予科學家們合法、足額的回報和激勵。
評價體系導向
“一些老師說,國家重大科技專項的相關課題不敢接了。”南京一所“985”高校的教授成雨(化名)對財經記者說。
科研通常分為兩類,一是基礎研究,面向自然現象、規律,獲取新的知識、原理和方法;另一類是應用研究,針對某一特定的目的和應用目標,進行創造性研究。科技成果轉化為社會生產力,通常是指后者。從科研,到成果,到轉化,這個鏈條的起點如果呈現“扭曲”狀態,將一直持續到終點。
成雨一直從事通信技術方面的教學和研究,距離科研成果應用和實踐近在咫尺,可別說科技成果轉化,即使對科研本身,他和同事們的情緒也并不振奮。他認為這種現象背后有多種原因。
首先是評價機制和學校的氛圍并不鼓勵科技成果轉化。即使在成雨所在的、以應用科學研究聞名的這所大學里,熱衷于研究應用性技術和科技轉化的老師,也像是“異類”,這與高校教師的評價體系相關。在以論文指標決定老師職稱晉升的體系里,教師科研的主要動力是發表論文。課題研究的級別,經費數量本身,則從另一個角度顯示出教師的層級。
發表論文的刊物有級別區分,課題也分國家、地方、學校等層次,級別越高、數量越多,代表著老師的學術水平越高,相應職稱也會調整。有的高校規定,要評定教授,條件之一就是主持過國家級科研課題。
科技成果,更像是高校科研指標體系的“附加產品”,其應用價值和社會價值的大小和認定,并不在現行指標體系的關注之列。
學校不會公開鼓勵科研成果轉化,同事之間的氛圍堪稱微妙,暗中羨慕甚至躍躍欲試的不少,但沒人愿意公開這樣的態度,生怕有不務正業、只圖“掙錢”的嫌疑。
北京一所大學主管科技成果轉化的科學技術發展院副院長李才(化名),提供了這樣一組數字:2016年,他所在的大學擁有科技成果約1000項,實現專利授權或轉讓的有近70項,轉化率大約是6%-7%。
“這個轉化率看起來不算高,但就全國高校2%的平均水平來看,已經不低了。”李才說。
李才認為,除了評價體系使教師對科技成果轉化積極性不高,大量課題與實際應用結合不緊密,也使許多科技成果實用價值有限。
既然目標不是應用,高校和科研機構產出的科技成果往往理論驗證可行,但距離通過復雜工藝制造出可靠與穩定的產品甚遠,很少有企業愿意投入資金進行產品化研發。
清華大學教授付林因涉嫌貪污及挪用公款罪被起訴,問題即出現在這個階段。他的研究團隊成員對《財經》記者介紹,當年付林的試驗裝置其實有實際的應用前景,他也希望通過與企業合作,完成試驗的同時進行轉化,但沒有企業愿意這么做。
科研經費火藥桶
現行體制下,科研經費是科研課題順利推進的保證,也是最敏感的地帶,一直以來,國家對科研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都有嚴格規定。在成雨看來,這些規定干預過多、過細,甚至影響課題的推進和結項。
2015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令狐安對科研經費的制度性缺陷有一個很形象的描述:“前門(政策和制度)開的不夠大、不夠寬,人就開后門、邪門了。”令狐安曾任中央第十巡視組組長,先后巡視了科技部、中科院等部門。
成雨和他的同事們,之所以對級別更高的“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心存忌憚,是因為課題級別越高,經費的管理和審計就越嚴。以成雨的經驗,科研經費如果按規定嚴格執行,未必有利于科研的正常進行。
在研究過程中一旦發現和解決新的問題,研發新的技術,很容易會與申報的課題計劃與預算不一致,事后接受審計,這就是不小的問題。
想走點“歪路、邪路”,反而容易操作。成雨說:“比如項目需要10個芯片,可以和外協企業合作,干脆報20個,多出來的錢,再用來做點別的裝置,反而更方便。假設項目負責人和外協公司分了這筆錢,也未必有人知道。”
在“虛列預算、虛增項目、虛開發票”的灰色地帶里騰挪,也是科研工作里比較常見的方法,除去那些故意想要將經費占為己有的情況,很多時候是課題組想更靈活地使用資金支出。
浙江大學教授陳英旭貪污科研經費一案,是從一個側面反映科研經費管理問題的典型案例。
判決書顯示,曾任浙江大學水環境科學研究院院長、全國政協委員的陳英旭,在2008年開始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課題——“太湖流域苕溪農業面源污染河流綜合整治技術集成與示范工程”,到2011年,他通過編制虛假預算、虛假發票沖賬、編制虛假賬目等手段,套取國撥經費900余萬元為己所控,構成貪污罪,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沒收財產20萬元。
根據判決書,該項目總經費高達3.135億元,其中國家撥付經費1.0544億元。2008年8月通過專家論證,經國家水專項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但是,國撥經費直至2009年下半年才到位,也就是說,陳英旭的課題組不僅可能要在前期的工作中墊資,還要在短時間里突擊“花掉”1億余元,并按照計劃和預算,獲得項目所要求的結果。
在今年7月12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表示,“很多科研工作者都向我反映,希望在經費使用等方面能給他們一些更大空間。”“我看了一下我們的相關規定,確實有一些規定得比較細,科研項目實施中人頭費多少、耗材多少都給規定‘死’了。這種規定究竟符不符合基礎科研的規律?值得我們認真研究。”
政府對于科研基金的管理政策,實際上也在演進。
2009年9月國務院發布的《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開始放松管制,給予項目負責人更大的自主權,設備、材料、會議、勞務等各項支出都在列入預算時,不僅留有一定的調整余地,還可以為團隊發放績效用于激勵。
2016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2017年3月,財政部和科技部發布《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資金管理辦法》,進一步為科研人員放權和“松綁”。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發布《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強調要加強科技成果產權,特別是股權形式對科研人員的長期激勵,并且允許科研人員和教師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2016年2月1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了支持科技成果轉化的“一攬子”措施,明確規定對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的主要貢獻人員獎勵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50%。
對于這些放松+激勵的政策,成雨還是沒有信心。他最頭疼的是政策“朝令夕改”,“要創新,就放松和激勵一下,一旦出了問題,誰也幫不了你”。“科技成果自有其演進的邏輯,只是多給老師獎勵,也獎不出科研成果轉化率。”
公與私的界限
陳英旭和付林涉案均在2008年前后,新近出臺的關于鼓勵科研轉化的政策不在法院判決和檢察院指控的參考之列。
陳英旭案判決書中,有一處認定值得注意,檢方指控陳英旭“套取(科研經費)或者變現非法占為己有”,法院的判決則改為:“沖賬套取,為己所控”。
陳英旭的代理律師曾辯稱:課題并未結題驗收,涉案的科研經費仍會用于課題,許多無法列支到預算的費用,如前期墊付費用、示范工程建設資金缺口填補、示范工程長效運行與后期維護費用等,都將從中開支。但法院未采納該辯護意見,依據是已經套取的資金未來如何使用以及是否已經歸還,不影響其“定性”。
“定性”,意味著產權所屬——國有資產和私有財產之間的明確界限。
多個案例顯示,科研經費及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項目負責人被指控最多的貪污罪,大多是此類情況——不管公款被“套取”、“轉移”到個人還是其所控制的公司名下,是“占為己有”還是“為己所控”,都會觸及一條紅線——國有資產流失。一旦觸及這條紅線,檢察院和法院就有足夠的依據為其“定性”,并據此追究刑責。
確認產權歸屬(定性)和相關權益是科技成果轉化的核心要素。“獎勵”意味著“可得”,“權益”意味著“應得”,其內涵有明確的區別。
對科技成果的“確權”,不僅在法律方面可以規避“雙輸”風險,更能從根本上激發科研項目責任人的積極性和創造力。
隨著政策的推行,高校對科研成果轉化的具體措施也在變化。據李才介紹,他所在的大學對于科研成果轉化項目負責人的收益有明確規定,學校負責專利授權和轉讓,學校和項目負責人所在的學院各提取交易所得的10%,其余80%歸承擔項目的課題組所有,課題組可將自己應得部分的70%以現金的方式直接提取。
李才也承認,眾多利好政策落地需要時間,比如上述現金獎勵,直接提取現金需要繳納高額的個人所得稅,項目負責人或團隊寧愿留在科研賬戶中,要么繼續用于科研,要么通過報銷沖賬的方式分批提取。
不過他擔心,個人資金與國有資金混合在一起,未來又會有產權糾葛的風險。
涉及到股權分配,操作的難度就更大,李才所在的大學去年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的項目,全部為專利授權或轉讓的直接交易。而通過知識產權入股實現長期收益,在實際操作上難度大。
“學校規定,如科技成果轉化的實現形式是知識產權入股,學校可將自己名下股權的75%分給承擔該項目的科研團隊,但學校是事業單位,事實上無法直接持股,只能通過設立國有資產管理公司持股,這又是另一套系統和規定,非常麻煩,還是直接專利授權或者轉讓更有實操性。”李才說。
在法律層面,有關科研轉化的收益分享,其實已設計了空間。
2008年修訂的《專利法》規定,在職人員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單位為專利權人,但單位與發明人(設計人)有合同對專利的權利和歸屬有約定的,可從其約定。